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補字第6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國英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暐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9,94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