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補字第68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蔡佳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慶良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82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佳龍
附表: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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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民國114年3月4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2月18日(此有原告民事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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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