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補字第90號
原 告 龍盈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江苓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振榮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