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建簡補字第2號
原 告 育隆捲門工業有限公司即華崴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樺威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6,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