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建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王淑真
訴訟代理人 洪 杰律師
黃鈺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斯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227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佳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