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救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林麗玲
代 理 人 洪懷舒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璟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清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5年度南勞簡補字第27號)請求訴訟救助,本院核閱上開案件等,經核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符合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