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消小補字第2號
原 告 梁丞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GoShare)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