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消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陳怡伈
上列原告與被告翊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16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