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107號
原 告 德藝高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千真
被 告 東榮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智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4年度司促字第17380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應補繳2,430元,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