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1120號
原 告 羅秀汝即羅恩希
訴訟代理人 賴崑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元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68元(10萬元及自114年9月3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9月7日止之利息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後,尚餘1,130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儷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