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196號
原 告 謝學琴
訴訟代理人 謝文哲
被 告 鮮自然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榮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展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24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敘明下列事項,並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㈠系爭租賃標的1樓原有天花板是何時裝設?即已使用之時間為多久?
㈡原告所提出由「土水師父陳東福」出具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中:
1.「牆壁打掉重新粉刷28,000元」部分,是否已包括清水模牆復原後粉刷該牆體之費用?
2.「全部油漆補孔粉刷油漆35,000元」部分,是僅限於補孔部分之粉刷?或尚包括其他牆面之粉刷?如包括其他牆面之粉刷,請說明此部分有何與出租前原狀不同而應回復之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庭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