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255號
原 告 潘志勇即加倍桔實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招商投資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466元(本金20萬元、起訴前利息14,46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2,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