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2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徐○○等人,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應以書狀具體表明補正被告姓名,並提出被告等人之戶籍謄本,如有已死亡者,則一併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以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就適格之當事人為追加、撤回。
三、請提出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另上開地號土地業經設定抵押權,原告應具狀對抵押權人告知訴訟(「告知訴訟狀」應載明抵押權人即受告知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營業所、住所或居所,並按被告及受告知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姓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