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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282號
原      告  周昀柔


被      告  黃峻弘
訴訟代理人  吳宗哲
被      告  佳士康包裝飲用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原告並應提出所計算自原告住處搭乘計程車至高雄出差地點之交通費用金額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