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360號
原 告 蔡瑞榮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因有不得以簡易程序審結之事由,爰再開辯論(原告合併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標的價額逾適用簡易程序之金額〉、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本票記載付款地為被告設立地址〉,有民事訴訟法第248條後段之事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