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南簡字第380號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邱士哲  

被      告  楊承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萬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9,3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如附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陳稱:不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金額,我願意負責等語,而為認諾。
三、本院之認定:因被告認諾,故依原告主張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本件被告認諾且為簡易程序事件,按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