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48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被 告 陳霈倚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 弄0號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868元(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應繳裁判費2,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2,430元。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