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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492號
原      告  金正烽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秋榮  
被      告  海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珍  
訴訟代理人  胡信昌  
            蘇清水律師
            蘇國欽律師
            王嘉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17日下午14時15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7月31日宣判,惟因被告就原告所製作之螺桿料管,提出與舊品實品照片不一致之處,尚待查明,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芳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