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492號
原 告 金正烽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秋榮
被 告 海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珍
訴訟代理人 胡信昌
蘇清水律師
蘇國欽律師
王嘉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17日下午14時15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7月31日宣判,惟因被告就原告所製作之螺桿料管,提出與舊品實品照片不一致之處,尚待查明,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芳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