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南簡字第565號
原 告 英展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甘霖
被 告 鑫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慈祥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南簡字第565 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6 月2 日下午2 時4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朱烈稽
通 譯 李冠廷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規定判決
,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8,415 元,及自民國115 年5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89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原告歷次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採購訂單、送貨單、統一發票、永康大橋郵局000001號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影本各1 件為證,核屬相符,堪以採信。從而原告依照兩造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朱烈稽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