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569號
原 告 陳品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極緻亮妍美容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308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16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86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佳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附表: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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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民國115年3月10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3月24日(此有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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