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569號
原 告 陳品諺
被 告 極緻亮妍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曉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經查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下同)500元支付命令聲請費(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萬8667元,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佳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