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57號
原 告 遠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被 告 傅瑮瑮
丘大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茲參考實價登錄資料,按建物(含基地)每坪新臺幣(下同)230,000元及被代位人應繼分3分之1估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11,789元,應繳裁判費27,47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8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5,67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