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646號
原 告 黃水發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北小棧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馬士倫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北小棧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馬士倫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89,103元(含本金7,150,000元及起訴前利息39,1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6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12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廖庭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