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南簡字第66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傅祥祐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簡字第6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
15 年2 月13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第二十六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郁婷
書記官 石秉弘
通 譯 林宛螢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2,1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01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為簡易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事
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或引用當事人書狀、筆錄或其他
文書,必要時得以之作為附件。
二、事實及理由均引用原告起訴狀(如附件)。
三、被告在監執行,經合法通知,表示無意願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為任何爭執,依法視同自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石秉弘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筆錄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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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114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 | 自114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附件-原告起訴狀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