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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南簡字第66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傅祥祐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簡字第6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
15 年2 月13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第二十六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郁婷
    書記官  石秉弘
    通  譯  林宛螢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2,1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01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為簡易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事
  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或引用當事人書狀、筆錄或其他
  文書,必要時得以之作為附件。
二、事實及理由均引用原告起訴狀(如附件)。
三、被告在監執行,經合法通知,表示無意願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為任何爭執,依法視同自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石秉弘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筆錄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附表】
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違約金
344,067元
自114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
自114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18,096元
自114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
自114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附件-原告起訴狀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