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68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陳進福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進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9,4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