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728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曉培即何桂蘭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021元(計算式:本金114,904元+起訴前利息191,117.12元=306,021.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