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742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訴訟代理人 蘇其昌
被 告 梁潔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5,23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外,尚應補繳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