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743號
原 告 允誠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德仁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泉源麵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金泉源麵食品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16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415,1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60元(本院曾於民國115年6月22日發函命原告補繳3,860元,惟原告未繳納,原告依本裁定繳納即可)】,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