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龔韋竹 住○○市○○區○○○街000號二十一 樓之00
居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十七 樓之0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龔韋竹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718元,應繳裁判費1,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3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趙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