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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8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被      告  陳佳安  
            吳筆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原告所為訴之聲明中,對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號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之請求事項未臻明確,為釐清其請求內容及範圍,並使兩造有再對此為辯論之機會,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姿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