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8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被 告 陳佳安
吳筆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原告所為訴之聲明中,對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號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之請求事項未臻明確,為釐清其請求內容及範圍,並使兩造有再對此為辯論之機會,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姿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