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855號
原 告 白紗科技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圓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圓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8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