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86號
原 告 施鎮宇(原名施建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巍有限公司、劉淑華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參拾肆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2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4年度司促字第21599號准許在案,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2,90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1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63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