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89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徐月華
被 告 李慧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5年度司促字第9917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50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應補繳5,030元,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