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補字第127號
原 告 洪育廷
訴訟代理人 林富郎律師
薛如媛律師
李佳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水利局、聯聖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堆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71,5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