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補字第1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雯玲
訴訟代理人 陳緯雄
被 告 王三興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9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