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補字第140號
原 告 李柏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步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仲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