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補字第159號
原 告 昶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錦河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羅暐智律師
湯巧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奧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5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