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補字第184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子能
訴訟代理人 黃東榮
被 告 鄭里
鄭雪芹
鄭正琴
鄭釆芹
謝瑞榕
鄭凱西
鄭全智
鄭守堅
鄭守東
鄭泗東
鄭元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里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判意旨參照)。查原告係本於訴外人鄭良政之債權人地位,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鄭良政(即被代位人)對被告提起分割遺產訴訟,請求就鄭良政與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並依應繼分比例登記為分別共有、公同共有,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鄭良政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計算,經核定後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32,665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表:(幣值均為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