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補字第2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舜銘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鄭卉珺
被 告 曾兆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72,517元,應繳裁判費2,5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該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