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補字第25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張凱淯
被 告 盧敬義
盧敬煌
盧桑花
盧桑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2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判同此見解)。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對被告盧敬義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貸款債權未獲清償,請求撤銷被告間就被繼承人盧東勝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並塗銷上開分割繼承登記,經核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及登記行為之上開不動產,其中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土地價值已達新臺幣(下同)2,408,047元,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式詳如附表三),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行使撤銷權後所得之利益即原告之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334,1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姿誼
附表一:(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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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94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89%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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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元以下4捨5入,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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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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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