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補字第278號
原 告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炳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憲廷間請求給付交割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6,97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