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補字第297號
原 告 邱雄尉
被 告 預付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預付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所持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114年度司票字第11733號裁定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對原告之債權全部不存在,該2紙本票票面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