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補字第30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哲士
被 告 林韋丞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3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