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補字第31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舜銘
訴訟代理人 謝振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榮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4,0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