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補字第362號
原 告 吳明峰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訴訟代理人 謝伊琇
梁慕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