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補字第51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政達、郭瑞福、郭建志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