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補字第7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欣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31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