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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高鈺雯供述(警卷二第34至36頁) 2.證人高鈺雯提供之簡訊、通訊軟體LINE對話及臉書翻拍照片共6張(警卷二第38至40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夏柔雲供述(警卷二第45至47頁) 2.證人夏柔雲提供之臉書、17直播LIVE軟體下載介面、購買17直播點數紀錄、簡訊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25張(警卷二第51至58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王啟樺供述(警卷二第62至63頁) 2.證人王啟樺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簡訊翻拍照片共2張(警卷二第67至68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吳忠成供述(警卷二第74至76頁) 2.證人吳忠成提供之臉書、簡訊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6張(警卷二第78至80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黃竣傑供述(警卷二第83至84頁) 2.證人黃竣傑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及臉書翻拍照片共7張(警卷二第P89頁) 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193號調解筆錄(原審訴790號卷一第117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2筆手機門號簡訊小額付費點數,3筆17直播付費點數(共計4,880元) | 1.證人陳昱志供述(警卷二第102至105頁) 2.證人陳昱志提供之臉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簡訊及17直播LIVE軟體下載介面翻拍照片共25張(警卷二第106至108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林家愷供述(警卷二第115至117頁、原審訴790號卷一第355頁) 2.證人林家愷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購買點數交易紀錄、簡訊翻拍照片共17張(警卷二第121至137頁) 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刑移調字第2號調解筆錄(原審訴790號卷一第363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1.證人張芝維供述(警卷二第142至143頁、雲檢偵5555號卷一第165至166頁,結文第167頁) 2.證人張芝維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臉書及簡訊翻拍照片共6張(警卷二第146至148頁) 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194號調解筆錄(原審訴790號卷一第115至116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1.證人張崇祈供述(雲檢偵7056號卷第23至27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鄭宇軒供述(警卷二第156至158頁) 2.證人鄭宇軒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6張(警卷二第163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張景華供述(警卷二第168至169頁) 2.證人張景華提供之MyCard點數序號圖片檔、通訊軟體LINE對話及臉書翻拍照片共11張(警卷二第173至174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筆MyCard點數,1筆17直播點數(共計2,500元) | 1.證人康良安供述(警卷二第178至180頁) 2.證人康良安提供之簡訊、通訊軟體LINE對話、臉書、購買點數紀錄翻拍照片共8張(警卷二第184至189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6筆MyCard點數,2筆GASH點數(共計15,000元) | 1.證人宋漢龍供述(警卷二第192至194頁) 2.證人宋漢龍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購買點數紀錄翻拍照片共8張(警卷二第198至201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吳信緯供述(警卷二第205至207頁) 2.證人吳信緯提供之簡訊及臉書翻拍照片共2張(警卷二第210至211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梁金蘭【即被害人張雅茹之母】供述(警卷二第216至217頁) 2.證人梁金蘭提供之臉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簡訊及購買點數紀錄翻拍照片共8張(警卷二第221至222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姚清文供述(警卷二第224至226頁) 2.證人姚清文提供之臉書、簡訊、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8張(警卷二第229至232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楊智聰供述(警卷二第240至241頁) 2.證人楊智聰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購買點數紀錄及簡訊翻拍照片共7張(警卷二第242至248頁) 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198號調解筆錄(原審訴790號卷一第125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1.證人許世豪供述(警卷二第252至253頁) 2.證人許世豪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8張(警卷二第256至259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戴志翔供述(警卷二第266至268頁) 2.證人戴志翔提供之臉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購買點數紀錄翻拍照片共17張(警卷二第270至274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呂暉芃供述(警卷二第279至280頁) 2.證人呂暉芃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購買點數紀錄、17直播LIVE軟體下載介面及簡訊翻拍照片共26張(警卷二第283至295頁) 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202號調解筆錄(原審訴790號卷一第133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1.證人洪芷緹供述(警卷二第300至302頁) 2.證人洪芷緹提供之簡訊、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14張(警卷二第306至309頁) 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201號調解筆錄(原審訴790號卷一第131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價值2,000元之點數1筆、1,000元之點數1筆
| 1.證人洪孟煌供述(警卷二第315至317頁、南警061號卷一第16至19頁、南檢偵10534號卷一第107至108頁、原審訴790號卷一第214頁) 2.證人洪孟煌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簡訊、臉書「CASH借錢網」社團、暱稱「王裕安」頁面翻拍照片共11張(警卷二第319至327頁;南警061號卷第20至31頁) 3.證人洪孟煌提供之遠傳電信帳單繳費紀錄1份(南警061號卷二第32至36頁) 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233號調解筆錄(原審訴790號卷一第217至218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1.證人陳思潔供述(警卷二第332至333頁) 2.證人陳思潔提供之臉書、購買點數紀錄、簡訊翻拍照片共8張(警卷二第338至341頁) 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197號調解筆錄(原審訴790號卷一第123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1.證人陳清淞供述(警卷二第347至349頁、士檢偵11113號卷一第21至29頁) 2.證人王秉安供述(士檢偵11113號卷一第13至16頁、雲檢偵5555號卷二第147至160頁、警678號卷第109至122頁) 3.證人陳昱存供述(士檢偵11113號卷一第17至20頁) 4.證人陳清淞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簡訊、購買點數紀錄翻拍照片共19張(士檢偵11113號卷一第55至64頁) 5.吉恩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覆之點數儲值資料1份(士檢偵11113號卷一第37至39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林竣逸供述(警卷二第361至363頁) 2.證人林竣逸提供之臉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6張(警卷二第360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3筆MyCard點數、1筆PePay點數(共計13,000元) | 1.證人林德瑋供述(警卷二第371至372頁) 2.證人林德瑋提供之購買點數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5197快借網」網頁畫面、簡訊翻拍照片共19張(警卷二第373至382頁) 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199號調解筆錄(原審訴790號卷一第127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1筆MyCard點數,1筆PePay點數(共計1,800元) | 1.證人許筑媛供述(警卷二第391至393頁) 2.證人許筑媛提供之臉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簡訊翻拍照片共8張(警卷二第395至398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筆MyCard點數、4筆捕魚達人點數、1筆老子有錢點數(共計15,694元) | 1.證人張加恩供述(警卷二第403至405頁) 2.證人張加恩提供之「9597借錢網」網頁畫面、通訊軟體LINE、購買點數紀錄翻拍照片共10張(警卷二第P406至410頁) 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200號調解筆錄(原審訴790號卷一第129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1.證人黃瓊瓔供述(警卷二第416至417頁) 2.證人黃瓊瓔提供之簡訊、臉書畫面翻拍照片共2張(警卷二第414至415頁) 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196號調解筆錄(原審訴790號卷一第121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1.證人張峻維供述(警卷二第422至423頁) 2.證人張峻維提供之臉書、簡訊、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6張(警卷二第427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周浚豪供述(警卷二第434至437頁、原審訴790號卷一第214頁) 2.證人周浚豪提供之臉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購買點數紀錄、簡訊翻拍照片共38張(警卷二第438至446頁) 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234號調解筆錄(原審訴790號卷一第219至220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1.證人孫啟紘供述(警卷二第452至454頁) 2.證人孫啟紘提供之「電信小額付費換現金」網頁畫面、購買點數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簡訊翻拍照片共16張(警卷二第458至466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陳冠璋供述(警卷二第470至473頁) 2.證人陳冠璋提供之遠傳電信107年9月小額代收服務繳款通知影本1份(警卷二第478至479頁) 3.證人陳冠璋提供之簡訊、通訊軟體LINE對話、臉書翻拍照片共14張(警卷二第480至484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筆MyCard點數、2筆捕魚達人點數(共計18,352元) | 1.證人黃一哲供述(警卷二第491至493頁) 2.證人黃一哲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簡訊翻拍照片共12張(警卷二第496至498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分別為12筆、16筆、11筆點數(共計21,190元) | 1.證人陳慈巖供述(警卷二第511至514頁) 2.證人陳慈巖提供之遠傳電信107年9月小額代收服務明細、服務異動申請書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523至529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藍文婕供述(警卷二第534至537頁) 2.證人藍文婕提供之臉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簡訊、登入「老子有錢」畫面、購買點數紀錄翻拍照片共17張(警卷二第538至546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陳柏華供述(警卷二第551至552頁) 2.證人陳柏華提供之購買點數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臉書翻拍照片共11張(警卷二第555至558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許睿家供述(警卷二第563至564頁) 2.證人許睿家提供之簡訊、通訊軟體LINE對話、詐騙門號0000000000通聯紀錄翻拍照片共17張(警卷二第567至576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安程申供述(警卷二第580至582頁) 2.證人安程申提供之臉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10張(警卷二第585至587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5筆MyCard點數、2筆樂點(共計20,000元) | 1.證人許竣堯供述(警卷二第594至596頁) 2.證人許竣堯提供之購買點數紀錄、簡訊、下載遊戲APP及儲值介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17張(警卷二第598至606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溫晏嘉供述(警卷二第611至612頁) 2.證人溫晏嘉提供之臉書、簡訊翻拍照片共4張(警卷二第614至617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阮盈供述(警卷二第625至627頁) 2.證人阮盈提供之簡訊、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17張(警卷二第633至641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筆MyCard點數,1筆So-net點數(共計4,990元)
| 1.證人陳秀蓮供述(警卷二第646至647頁、雲檢偵5555號卷一第117至119頁、原審訴790號卷二第115至116頁) 2.證人陳秀蓮提供之購買點數紀錄、臉書訊息對話翻拍照片共53張(雲檢偵5555號卷一第125、129至155頁) | 2,800元,已於109年4月29日當庭給付完畢。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1.證人張旖庭供述(警卷二第667至670頁) 2.證人張旖庭提供之亞太電信107年7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影本1紙(警卷二第671頁) 3.證人張旖庭提供之臉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3張(警卷二第672至674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陳雨利供述(警卷二第678至680頁、橋檢偵4359號卷第41至42頁) 2.證人陳雨利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臉書翻拍照片共14張、點數購買紀錄(警卷二第685至698頁、楠警2300號卷第49至51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2筆MyCard點數,3筆PEPAY點數(共計10,000元) | 1.證人林崇賢供述(警卷二第702至703頁) 2.證人林崇賢提供之臉書畫面、臉書訊息及購買點數紀錄翻拍照片共11張(警卷二第708至711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5筆MyCard點數,1筆GASH點數(共計20,000元) | 1.證人吳賢彥供述(警卷二第716至718頁) 2.證人吳賢彥提供之小額付款明細影本1紙、台灣大哥大107年6月電信費繳款通知影本1紙(警卷二第721至722頁) 3.證人吳賢彥提供之臉書、通訊軟體LINE畫面翻拍照片共2張(警卷二第723頁) 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206號調解筆錄(原審訴790號卷一第139至140頁) | 調解時約定賠償20,000元,嗣後雙方私下改為提前賠償10,000元,並已賠償完畢。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1.證人林弘傑供述(警卷二第728至729頁) 2.證人林弘傑提供之臉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簡訊翻拍照片共11張(警卷二第731至736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林宸緯供述(警卷二第747至748頁) 2.證人林宸緯提供之臉書、簡訊、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9張(警卷二第749至757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李宗原供述(警卷二第765至766頁) 2.證人李宗原提供之遠傳電信107 年5月小額代收服務繳款通知影本1紙(警卷二第768頁) 3.證人李宗原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19張(警卷二第769至771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筆老子有錢遊戲點數、1筆捕魚達人遊戲點數、4筆17直播點數(共計18,126元) | 1.證人洪誌偉供述(警卷二第791至795頁) 2.證人洪誌偉提供之購買點數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臉書翻拍照片共47張(警卷二第778至790頁) 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205號調解筆錄(原審訴790號卷一第137至138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1.證人黃順吉供述(警卷二第800至803頁) 2.證人黃順吉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簡訊、9297借錢網之網頁畫面翻拍照片13張(警卷二第805至811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3筆MyCard點數、3筆GASH點數、6筆iTunesStore、1筆So-net點數、1筆IVR(遠傳電子帳單繳款)繳款(共計30,618元) | 1.證人林祐凱供述(警卷二第823至825頁) 2.證人林祐凱提供之遠傳電信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簡訊、臉書翻拍照片共25張(警卷二第826至833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2筆MyCard點數、1筆GASH點數、9筆在iTunes store購買之點數(共計18,060元) | 1.證人黃威翔供述(警卷二第839至841頁、原審訴790號卷一第214頁) 2.證人黃威翔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臉書、遠傳電信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共37張(警卷二第842至853頁) 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235號調解筆錄(原審訴790號卷一第221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4筆MyCard點數、2筆GASH點數、4筆在GooglePlay購買之點數(共計21,518元) | 1.證人蔡進平供述(警卷二第858至860頁) 2.證人蔡進平提供之遠傳電信107 年3月小額代收服務繳款通知影本1紙(警卷二第862頁) 3.證人蔡進平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臉書、購買點數紀錄翻拍照片共7張(警卷二第863至864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2筆MyCard點數,2筆GASH點數(共計7,000元) | 1.證人李志學供述(警卷二第868至870頁) 2.證人李志學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購買點數紀錄、5197快借網網頁畫面翻拍照片共39張(警卷二第871至881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周智鈞供述(警卷二第887至888頁) 2.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204號調解筆錄(原審訴790號卷一第135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2筆So-net點數、1筆GASH點數(共計4,480元) |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筆點數、7筆購自iTunesStore之點數(共計13,200元) | 1.證人謝學宜供述(警卷二第899至900頁) 2.證人謝學宜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遠傳電信交易紀錄翻拍照片共3張(警卷二第901頁) 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刑移調字第3號調解筆錄(原審訴790號卷一第365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1.證人黃國倉供述(警卷二第905至910頁) 2.證人黃國倉提供之遠傳電信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影本2紙(警卷二第913頁) 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211號調解筆錄(原審訴790號卷一第143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1.證人曾淑蘋供述(警卷二第918至919頁) 2.證人曾淑蘋提供之臉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簡訊翻拍照片共46張(警卷二第921至926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2筆購自 iTunes Store,1筆遊戲點數(共計13,796元) | 1.證人黃湘博供述(警卷二第931至932頁) 2.證人黃湘博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5張(警卷二第934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許祐嘉供述(警卷二第936至937頁) 2.證人許祐嘉提供之簡訊、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11張(警卷二第939至949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價值2,000元、1,500元之遊戲點數(共計3,500元) | 1.證人賈承凱供述(警卷二第956至958頁) 2.證人賈承凱提供之購買點數紀錄、簡訊、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10張(警卷二第962至966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周家莆供述(警卷二笫972至974頁) 2.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212號調解筆錄(原審訴790號卷一第145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1.證人蘇展璋供述(警卷二第980至982頁) 2.證人蘇展璋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簡訊翻拍照片共26張(警卷二第984至996頁) 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213號調解筆錄(原審訴790號卷一第147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莊詠迪供述(警卷二第1009至1010頁) 2.證人莊詠迪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6張、小額付費交易明細1份(警卷二第1014至1017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筆CASH點數、1筆遠時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消費、2筆MyCard點數(共計6,500元) | 1.證人吳宗倫供述(警卷二第1021至1022頁) 2.證人吳宗倫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臉書、簡訊翻拍照片共21張(警卷二第1025至1045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張雅晴供述(警卷二第1052至1054頁) 2.證人張雅晴提供之臉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簡訊翻拍照片共20張(警卷二第1056至1061頁) 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214號調解筆錄(原審訴790號卷一第149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1.證人徐翊耘供述(警卷二第1070至1071頁) 2.證人徐翊耘提供之遠傳電信電子發票開立資訊影本2紙(警卷二第1069、1088頁) 3.證人徐翊耘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臉書、簡訊翻拍照片共14張(警卷二第1074至1087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吳青洋供述(警卷二第1094至1096頁) 2.證人吳青洋提供之購買點數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10張(警卷二第1097至1099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莊子懿供述(警卷二第1103至1106頁) 2.證人莊子懿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購買點數紀錄翻拍照片共9張(警卷二第1108至1110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王嘉芬供述(警卷二第1119至1121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7筆iTunesStore點數、2筆遠傳FriDayPLAY點數、4筆MyCard點數、1筆GASH點數(共計23,930元) | 1.證人邱泰然供述(警卷二第1127至1131頁) 2.證人邱泰然提供之遠傳電信106年10月小額代收服務繳款通知、106年10月電信費繳款通知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1133至1139、1153頁) 3.證人邱泰然提供之1797借貸平台網頁畫面、簡訊、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20張(警卷二第1143至1152頁) 4.證人邱泰然與被告蔡稷豪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74張 (溪警810號卷第123至159頁) 5.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7年4月26日彰作管字第10720002702號函附之邱泰然所有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各1份(溪警810號卷第259至277頁) 6.證人邱泰然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紙(溪警810號卷第287頁) 7.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215號調解筆錄(原審訴790號卷一第151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MyCard點數、GASH點數(共計15,000元) | 1.證人劉宗翰供述(警卷二第1156至1158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蕭牧安供述(警卷二第1165至1167頁) 2.證人蕭牧安提供之購買點數交易紀錄影本1紙(警卷二第1162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2筆MyCard點數,1筆GASH點數,1筆天天賺APP點數(共計6,999元) | 1.證人蔡佩芳供述(警卷二第1172至1175頁) 2.證人蔡佩芳提供之台灣大哥大106年11月電信費繳款通知、小額付費帳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1179至1180頁) 3.證人蔡佩芳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臉書、簡訊翻拍照片共12張(警卷二第1181至1184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3筆iTunesStore點數、3筆MyCard點數、1筆FriDay錢包(共計10,400元) | 1.證人黃偉庭供述(警卷二第1191至1193頁、原審訴790號卷一第355頁) 2.證人黃偉庭提供之遠傳電信106年9月小額代收服務繳款通知影本1紙(警卷二第P1196頁) 3.證人黃偉庭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簡訊翻拍照片共36張(警卷二第1197至1232頁) 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216號調解筆錄(原審訴790號卷一第153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1.證人陳瑞彬供述(警卷二第1236至1238頁) 2.證人陳瑞彬提供之購買點數紀錄、「小豬出任務」遊戲APP對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11張(警卷二第1242至1247頁) 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217號調解筆錄(原審訴790號卷一第155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2筆17直播點數,38筆封神2點數(共計4,310元) | 1.證人陳冠章供述(警卷二第1252至1253頁) 2.證人陳冠章提供之中華電信小額付款整合客服系統、通話明細報表、簡訊通信費、加值費用明細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1255至1262頁) 3.證人陳冠章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購買點數紀錄、簡訊翻拍照片共66張(警卷二第1263至1270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筆GASH點數,2筆MyCard點數(共計7,000元) | 1.證人田敏慧供述(警卷二第1276至1278頁) 2.證人田敏慧提供之臉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購買點數紀錄、簡訊翻拍照片共43張(警卷二第1280至1290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筆MyCard點數、1筆遠傳FriDayplay點數(共計5,000元) | 1.證人馬筠筑供述(警卷二第1294至1296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莊協誌供述(溪警810號卷第77至78頁) 2.證人莊協誌提供之全家便利商店代收繳費收據1紙(溪警810號卷第79頁) 3.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0月31日付管外字第106103102號函暨檢附之會員基本資料1份(溪警810號卷第89至97頁) 4.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7日付管外字第107030701號函1紙(溪警810號卷第99頁) 5.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13日付管外字第107041303號函暨檢附之會員基本資料各1份 (溪警810號卷第101至103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林志宏供述(北檢偵3722號卷第29至32頁;警678號卷第315至318頁) 2.證人林志宏提供之「0000000000」臉書廣告、通訊軟體LINE小額付款(智冠)收據照片共7張(北檢偵3722號卷第33至36頁) 3.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7年7月30日台信數媒字第1070002931號函暨所附之調閱0000000000門號小額付費交易明細資料 (北檢偵3722號卷第41至45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王裕安供述(警678號卷第291至293頁) 2.證人王裕安提供之簡訊翻拍照片共2張(警678號卷第295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文禹森供述(警678號卷第302至304頁) 2.證人文禹森提供之簡訊、臉書翻拍照片共2張(警678號卷第307至308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吳康浚供述(警678號卷第331至334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黎亭妤供述(警678號卷第341至343頁) 2.證人黎亭妤提供之簡訊翻拍照片3張(警678號卷第344至345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黃昱齊供述(警678號卷第350至352頁) 2.證人黃昱齊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12張(警678號卷第354至359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王本柔供述(警678號卷第370至371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洪嘉懋供述(警678號卷第376至378頁) 2.證人洪嘉懋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 ID名稱:賴+00000000頁面、小額代收費用記錄翻拍照片共2張(警678號卷第382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筆MyCard點數(起訴書誤載為3筆,共計17,000元) | 1.證人陳冠瑾供述(警678號卷第387至391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練建陞供述(警678號卷第396至397頁) 2.證人練建陞提供之臉書對話翻拍照片8張(警678號卷第402至405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韓宗翰供述(警678號卷第409至411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張凱嘉供述(警678號卷第419至422頁) 2.證人張凱嘉提供之臉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購買LINE代幣紀錄翻拍照片共4張(警678號卷第423至424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彭彥欽供述(警678號卷第429至430頁) 2.證人彭彥欽提供之臉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簡訊翻拍照片共10張(警678號卷第434至438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曾自強供述(警678號卷第442至443頁) 2.證人曾自強提供之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警678號卷第447頁) 3.證曾自強提供之臉書翻拍照片2張(警678號卷第448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傅國豪供述(警678號卷第456至457頁) 2.證人傅國豪提供之購買點數紀錄、簡訊翻拍照片共4張(警678號卷第459至462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筆MyCard小額商品、1筆GASHPLUS小額商品(共計3,000元) | 1.證人何泳達供述(警678號卷第463至465頁) 2.證人何泳達提供之通訊LINE軟體對話翻拍照片共17張(警678號卷第469至478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潘冠榮供述(警678號卷第479至481頁) 2.證人潘冠榮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簡訊翻拍照片共10張(警678號卷第485至489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王子軒供述(警678號卷第494至496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蕭玉寶【即被害人詹鈞皓之母】供述(警678號卷第501至503頁) 2.被害人詹鈞皓委託蕭玉寶製作警詢筆錄委託書1份(警678號卷第505頁) 3.被害人詹鈞皓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共10張(警678號卷第509至515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2筆遊戲點數(共計4,000元)
【109年4月29日當庭賠償2000元】 | 1.證人張辰全供述(警678號卷第517至519頁、原審訴271號卷一第196頁) 2.證人張辰全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共9張(警678號卷第523至528頁) | 2,000元,已於109年4月29日當庭給付完畢。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1.證人吳紹群供述(警678號卷第529至533頁) 2.證人吳紹群提供之購買17點數、線上遊戲小額付費紀錄、臉書、通訊軟體LINE ID名稱:門號小額換現金頁面翻拍照片共3張(警678號卷第535至539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游清瑋供述(警678號卷第541至543頁) 2.證人游清瑋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共17張(警678號卷第547至556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藍云岑供述(警678號卷第557至559頁) 2.證人藍云岑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共5張(警678號卷第561至564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倪嘉雯供述(警678號卷第567至569頁) 2.證人倪嘉雯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共2張(警678號卷第571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楊芝庭供述(警678號卷第575至577頁) 2.證人楊芝庭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共2張(警678號卷第581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余宗霖供述(警678號卷第583至585頁) 2.證人余宗霖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共15張(警678號卷第589至597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詹秉祥供述(警678號卷第599至601頁) 2.證人詹秉祥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共4張(警678號卷第603至609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李培維供述(警678號卷第615至617頁) 2.證人李培維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共4張(警678號卷第619至625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吳果瑟供述(警678號卷第629至631頁) 2.證人吳果瑟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共5張(警678號卷第635至639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證人李家盛供述(警678號卷第641至643頁) 2.李家盛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共15張(警678號卷第649至660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筆MyCard點數、3筆iTunesStore點數(共計7,690元) | 1.證人黃羽婕供述(警678號卷第661至663頁) 2.證人黃羽婕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iTunes Store商店消費、線上遊戲小額付費紀錄翻拍照片共3張(警678號卷第667至669頁) 3.108年6月遠傳電信小額代收服務繳款通知1份(警678號卷第675頁) | |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原判決撤銷。 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得手財物欄所示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