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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1544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士閎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79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58、3411、3424、3681、6327、6597、80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是本案上訴之效力及範圍,應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判斷。查檢察官上訴範圍僅限於量刑部分,業據其供明在卷(本院卷第391至392頁),依據上開條文規定,本案量刑部分與原判決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之認定,可以分離審查,因此,本院僅就原判決量刑部分加以審理,其他關於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內,此部分之認定援用第一審判決之記載(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
    告訴人因不及於原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故為維護其等法律上權利,具狀請求檢察官上訴等語。
三、上訴駁回之理由:
  ㈠原審以被告此部分事證明確,審酌⒈被告年輕卻不思正途獲取財物,利用網際網路貼文佯稱販售物品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於9個月間即詐騙80餘人(尚不包含於其他法院審理判決、尚在偵查中或是未提告之被害人),各次犯罪之手段、所詐騙被害人之金額。⒉被告於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42所示犯行後,經檢察官於111年1月12日訊問,被告坦承犯行(偵1058號卷第131-148頁),則被告經此即應知所警惕,避免再犯,然被告隨即自111年1月26日起,陸續犯下如附表二編號43至83所示犯行,且此後41次均利用不知情之他人帳戶,用以購買遊戲、運彩點數或交友;而其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或虛擬帳戶等,使遭被告利用之他人亦遭被害人提告,甚至部分被害人因遭被告利用其帳戶詐騙其他被害人,而多次往返警局,手段實屬惡劣,且浪費司法資源。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部分款項已賠償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告訴人,即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擔任物流司機,與母親同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並考量其尚有其他案件另案偵查、審理中,故不於本案定其應執行刑。
  ㈡並說明:
  ⒈扣案行動電話2支、宅配通寄貨單5張、宅急便寄貨單29張,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原審卷二第49頁),應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⒉扣案提款卡1張為證人D○○所有,非被告所有,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⒊扣案存摺3本,1本為被告臺灣銀行存摺,並未使用於本案,爰不為沒收之諭知;另2本為被告土地銀行之存摺,被告有使用作為被害人匯款之帳戶,然考量存摺僅用以記錄交易明細,且容易申請,並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亦不為沒收之諭知。
  ⒋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共計152萬9,460元,其中24萬7,810元已返還與被害人、告訴人(詳如附表二所示),此經告訴人m○○、d○○、v○○、V○○、e○○、寅○○、i○○、酉○○、N○○、r○○、玄○○、I○○於警詢實證述明確(警775號卷第61、186、425、429頁;警003號卷第31、86、118、141-143、210-211、239、284-285頁),並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7份、證人D○○京城銀行帳戶客戶提存紀錄單、被告土地銀行帳戶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份、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5份存卷可參(偵1058號卷第183-195頁;他卷第59-62頁;偵6597號卷第32-34頁;警003號卷第206、275頁;原審卷二第13-17頁),故上開款項已均發還給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之部分被害人、告訴人,爰均不另為沒收或追徵價額之諭知;至於其餘之128萬1,650元,既未扣案,亦未發還給其餘被害人、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㈢檢察官以告訴人等未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以量刑不當為由提起上訴云云。惟查,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賦予法院裁量之權,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當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審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之各款事由而為刑之量定,已於理由欄中詳加論敘載明,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亦未違反比例原則或罪刑相當原則,難認有何濫用權限情形。況被告加重詐欺犯行雖高達83次,然金額非巨,部分亦有賠償,是原審各罪量處有期徒刑1年至1年2月,應屬妥適,原審上開量刑,並無過輕或過重之虞。
  ㈣綜上,檢察官提起上訴,請求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良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則銘提起上訴,檢察官謝錫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斈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58、3411、3424、3681、6327、6597、807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C○○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
扣案之行動電話貳支、宅配通寄貨單伍張、宅急便寄貨單貳拾玖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壹仟陸佰伍拾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一、C○○為成年人,其並無販售商品之真意,且可預見於網路上觀覽廣告後,向其聯繫購買商品之人可能為未滿18歲之少年,甚至在黃○霖(民國95年生,真實姓名詳卷)與其聯絡時,知悉黃○霖為未滿18歲之少年,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6、8至20、22至26、28至50、52至83部分,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就如附表二編號7、21、27、51部分,基於成年人對少年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以其所有之行動電話2支,連結網際網路後,於FACEBOOK社群網站(下稱臉書)社團或MARKETPLACE買賣專區,張貼散布出售商品之不實貼文,並於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觀看廣告後,以臉書、LINE與其聯絡時,佯稱可出售如附表二「佯稱販售物品」欄所示之物,並利用如附表一所示自己及不知情之他人所申設之金融帳戶、其於如附表二編號21、43至51、60至61、77所示街口支付所申設之帳號、不知情之蝦皮賣家所提供之蝦皮虛擬帳號、IBON繳費條碼設立之虛擬帳號作為匯款帳號後,要求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被害人匯款至其所指定之帳戶,使其等陷於錯誤,依C○○指示匯款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其中部分款項由C○○提領出來;部分款項由不知情之帳戶所有人,依C○○指示提領出來後購買遊戲、運彩點數後交給C○○(就如附表二編號41部分,係利用不知情之少年黃○霖帳戶,使被害人匯入其款項後,再請其協助領出後代為購買遊戲點數給C○○);部分則做為C○○向帳戶所有人或使用人支付購買遊戲點數、運彩點數、PARTYING陪玩交友軟體購買鑽石充值(下稱伴伴陪玩鑽石)之代價(被害人、C○○於臉書、LINE所使用之暱稱、張貼文章之日期、佯稱販售物品、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匯款之帳號等,均詳如表二所示),且為取信於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而填載宅配通寄貨單、宅急便寄貨單並拍照後,以LINE通訊軟體傳給被害人,然實際上並未出貨,或是寄送非被害人欲購買之物。
二、案經F○○、m○○、T○○、A○○、Z○○、涂○宸、t○○、宇○○、甲○○、黃○○、地○○、亥○○、d○○、Q○○、乙○○、z○○、U○、楊○恩、未○○、宙○○、q○○、黃○霖、井俊凱、戊○○、O○○、l○○、X○○、巳○○、o○○、B○○、c○○、h○○、V○○、e○○、壬○○、n○○、H○○、寅○○、E○○、Y○○、M○○、i○○、黃○傑、酉○○、N○○、天○○、丑○○、y○○、J○○、戌○○、r○○、R○○、s○○、w○○、玄○○、己○○、a○○、g○○、b○○、丙○、p○○、午○○、j○○、L○○、K○○、卯○○、W○○、f○○、G○○、子○○訴由嘉義縣警察局移送偵辦;S○○訴由嘉義縣警察局、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及報告;v○○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嘉義縣警察局報告;u○○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嘉義縣警察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C○○於準備程序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聲羈庭訊問、移審庭調查、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110013775號卷,下稱警775號卷,第1-23頁;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110039003號卷,下稱警003號卷,第1-28頁;高市警鹽分偵字第11170044400號卷,下稱警400號卷,第3-9頁;111年度偵字第1058號卷,下稱偵1058號卷,第131-147、175-179頁;111年度偵字第6327號卷,下稱偵6327號卷,卷2-2第133-153、217-226、249-254頁;111年度聲羈字第67號卷第28-31頁;111年度訴字第479號卷,下稱訴卷,卷一第42-44、355-356頁;訴卷卷二第33-88頁),並有下列證據可證:
(一)經附表三所列之被害人、告訴人、證人證述明確。
(二)復有被告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活存)、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某男涉嫌詐欺案之偵查報告、證人D○○京城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本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與證人D○○之LINE對話紀錄、扣案物品照片、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6519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418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7223、27388、30444號不起訴處分書、111年度偵字第19655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418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9354、33422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648、6662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414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111年度少調字第132、153、232號裁定(見111年度偵字第6597號卷,下稱偵6597號卷,第17-36頁;110年度他字第2143號卷,下稱他卷,第7-9、57-65頁;警755號卷第488-493頁;警400號卷第95頁;111年度偵字第3411號卷,下稱偵3411號卷,第89頁;1058號卷第183-195頁;訴卷卷一第61-99頁;訴卷卷二第19-27頁),及如附表三所載之書證在卷可參。
(三)另有行動電話2支、宅配通寄貨單5張、宅急便寄貨單29張扣案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四)被告為00年生,為如附表二編號7、21、27、41、51行為時係成年人,告訴人涂○宸為93年生、告訴人黃○霖、楊○恩為95年生、告訴人黃○傑為94年生,其等於如附表二編號7、21、27、51所示時間遭被告詐騙而匯款時,告訴人黃○霖遭被告利用詐騙如附表三編號41所示之告訴人e○○時,均為未滿18歲之少年,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4份、被告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查(見訴卷卷一第371-377頁;警775號卷第505頁),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供稱:黃○霖有跟我說他唸國三,我沒想那麼多就繼續騙他,也利用他的帳戶騙其他人,我也不管被害人是否滿18歲等語(見訴卷卷一第355頁),且依被告與告訴人黃○霖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在與告訴人黃○霖LINE對話中,即已知悉告訴人黃○霖當時就讀國中三年級(見他卷第52頁),然被告仍繼續詐騙告訴人黃○霖,並利用告訴人黃○霖之金融帳戶詐騙告訴人e○○,於告訴人e○○匯款至告訴人黃○霖帳戶後,請其協助提領款項後代為繳費購買遊戲點數,顯然被告具有故意對少年即告訴人黃○霖犯罪、利用少年告訴人黃○霖犯罪之故意,且更足徵其可預見與其聯絡購買物品之告訴人涂○宸、楊○恩、黃○傑為未滿18歲之少年,然具有對於少年即告訴人涂○宸、楊○恩、黃○傑為詐欺取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公訴意旨認為難認被告具有對少年犯罪之故意,尚有誤會。
(五)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予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6、8至20、22至26、28至50、52至83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就如附表二編號7、21、27、51部分所為,則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
  1.公訴意旨認被告就就如附表二編號7、21、27、51部分所為,僅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尚有誤會,惟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應予變更起訴法條(已當庭告知所犯法條,見訴卷卷一第354頁)。
  2.被告就如附表二編號9至20、22至33、35至83部分,分別利用如附表二「被害人匯款至C○○指定之帳號」欄中所載帳戶申請人、蝦皮賣家為本件犯行,均為間接正犯。
  3.被告就如附表二編號2、15、18、20至21、30、32至34、37至39、43、47、53、58、63至64、66至67、72、77、79部分,其先後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使其等前後數次匯款至被告所指定之金融帳戶,被告均係基於同一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之犯意(就如附表三編號21部分,則基於同一成年人故意對少年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實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而均僅成立一罪。
  4.被告所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79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5.公訴意旨雖就如附表二編號15部分,未敘及告訴人d○○遭詐騙後,亦於110年11月26日16時14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6,500元至被告指定帳戶,然此部分如構成犯罪,與檢察官起訴並經本院認定有罪之部分,有接續犯之單純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二)加重部分:被告為成年人,就如附表二編號7、21、27、51部分,故意對少年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法定刑加重其刑;就如附表二編號41部分,利用少年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
 1.被告年輕卻不思正途獲取財物,利用網際網路貼文佯稱販售物品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於9個月間即詐騙80餘人(尚不包含於其他法院審理判決、尚在偵查中或是未提告之被害人),各次犯罪之手段、所詐騙被害人之金額。
 2.被告於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42所示之犯行後,業經檢察官於111年1月12日訊問,被告坦承犯行(偵1058號卷第131-148頁),則被告經此即應知所警惕,避免再犯,然被告隨即自111年1月26日起,陸續犯下如附表二編號43至83所示之犯行,且此後41次均利用不知情之他人帳戶,用以購買遊戲、運彩點數或交友;而其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或虛擬帳戶等,使遭被告利用之他人亦遭被害人提告,甚至部分被害人因遭被告利用其帳戶詐騙其他被害人,而多次往返警局,手段實屬惡劣,且浪費司法資源。
 3.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部分款項已賠償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即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擔任物流司機,與母親同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並考量其尚有其他案件另案偵查、審理中,故不於本案定其應執行刑。
四、沒收:
(一)扣案之存摺3本、證人D○○之提款卡1張、行動電話2支、宅配通寄貨單5張、宅急便寄貨單29張:
 1.其中行動電話2支、宅配通寄貨單5張、宅急便寄貨單29張,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訴卷卷二第49頁),應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2.提款卡1張為證人D○○所有,並非被告所有,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3.存摺3本,其中1本為被告臺灣銀行存摺,並未使用於本案,亦非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另2本為被告土地銀行之存摺,而本件被告有使用土地銀行帳戶作為被害人匯款之帳戶,然本院考量存摺僅係用以記錄交易明細,且容易申請,如予以宣告沒收,並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二)被告為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共計152萬9,460元,其中24萬7,810元已返還與被害人、告訴人(還款金額詳如附表二所示),此經告訴人m○○、d○○、v○○、V○○、e○○、寅○○、i○○、酉○○、N○○、r○○、玄○○、I○○於警詢實證述明確(警775號卷第61、186、425、429頁;警003號卷第31、86、118、141-143、210-211、239、284-285頁),並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7份、證人D○○京城銀行帳戶客戶提存紀錄單、被告土地銀行帳戶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份、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5份存卷可參(見偵1058號卷第183-195頁;他卷第59-62頁;偵6597號卷第32-34頁;警003號卷第206、275頁;訴卷卷二第13-17頁),故上開款項已均發還給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之部分被害人、告訴人,爰均不另為沒收或追徵價額之諭知;至於其餘之128萬1,650元,既未扣案,亦未發還給其餘被害人、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良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則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育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所使用之金融帳戶(不含C○○之街口帳戶、IBON條碼帳戶及蝦皮賣場虛擬帳號)
詐騙款項匯入之帳號
申請人
簡稱
備註
000-000000000000
C○○
C○○土地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D○○
D○○帳戶
D○○所涉幫助詐欺等犯嫌,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6519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7223、27388、30444號為不起訴處分
000-000000000000
陳宇凡
陳宇凡帳戶
陳宇凡所涉幫助詐欺等犯嫌,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648、6662號為不起訴處分
000-0000000000000
林育興
林育興帳戶
林育興所涉幫助詐欺等犯嫌,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141號為不起訴處分
000-00000000000000
陳映愷
陳映愷帳戶

000-000000000000 
薛松壹
薛松壹帳戶

000-000000000000
茅宥晟
茅宥晟帳戶
茅宥晟所涉幫助詐欺等犯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7388、30444號為不起訴處分
000-000000000000
謝佩芮
謝佩芮帳戶
謝佩芮所涉幫助詐欺等犯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7223、27388號為不起訴處分
000-000000000000
U○
U○帳戶
U○所涉幫助詐欺等犯嫌,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418號為不起訴處分
000-00000000000000
X○○
X○○帳戶
X○○所涉幫助詐欺等犯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9354、33422號為不起訴處分
000-000000000000
陳建宏
陳建宏帳戶
陳建宏所涉幫助詐欺等犯嫌,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648、6662號為不起訴處分
000-000000000000
林益瑭
林益瑭帳戶
林益瑭所涉幫助詐欺等犯嫌,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414號為不起訴處分
000-00000000000000
V○○
V○○帳戶
V○○所涉幫助詐欺等犯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9655號、111年度偵字第27223、27388、30444號為不起訴處分
000-00000000000000
黃○霖
黃○霖帳戶
黃○霖所涉觸犯幫助詐欺等刑罰法律,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以111年度少調字第132、153、232號為不付審理裁定
000-000000000000
黃建文
黃建文帳戶

000-000000000000
陳世偉
陳世偉帳戶

000-000000000000
楊可欣
楊可欣帳戶

000-000000000000
翁翊暉
翁翊暉土地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林柏安
林柏安帳戶

000-0000000000000
余抒紜
余抒紜帳戶

000-000000000000
翁翊暉
翁翊暉連線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沈啟仁
沈啟仁帳戶

附表二:C○○詐騙對象、金額、所犯之罪及所處之刑
編號
被害人(有無提告)
C○○臉書、LINE暱稱
張貼文章日期、社團
佯稱販售物品
被害人匯款時間
被害人匯款金額
被害人匯款至C○○指定之帳號
已賠償金額
所犯之罪及所處之刑

被害人與C○○聯絡時間

1
F○○(提告)
臉書暱稱「C○○」、LINE暱稱「閎」
110年9月16日13時55分前某時、電腦硬體買賣社團
顯示卡
110年9月16日20時13分
7,000元
C○○土地銀行帳戶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9月16日13時55分

2
丁○○
臉書「高先生」
110年9月28日13時56分前某時、不詳社團
顯示卡
110年9月28日13時56分
5,000元
C○○土地銀行帳戶
1萬5,000元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年9月28日13時56分前某時
110年10月1日19時25分
1萬元

3
m○○(提告)
臉書暱稱「「SEN SEN」、LINE暱稱「閎」
110年10月7日17時43分前某時、電腦硬體買賣社團
顯示卡
110年10月7日17時43分
6,000元
C○○土地銀行帳戶
6,000元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10月7日17時43分前某時

4
T○○(提告)
臉書暱稱「林森」、LINE暱稱「HONG」
110年10月9日11時42分前某時、不詳社團
電腦主機
110年10月9日11時42分
1萬元
C○○土地銀行帳戶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10月9日11時42分前某時

5
A○○(提告)
臉書暱稱「林森」、LINE暱稱「HONG」
110年10月9日23時59分前某時、全臺最大電腦商城社團
顯示卡
110年10月9日23時59分
2萬5,000元
C○○土地銀行帳戶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10月9日23時59分前某時

6
Z○○(提告)
臉書暱稱「林森」、LINE暱稱「閎」
110年10月10日9時30分前某時、二手中古電腦零組件桌機筆電買賣區社團
電腦主機
110年10月10日9時30分
5,000元
C○○土地銀行帳戶
5,000元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10月10日9時30分前某時

7
涂○宸(93年生,真實姓名詳卷)(提告)
臉書暱稱「高芸芸」
110年10月11日15時2分前某時、電腦硬體買賣社團
顯示卡
110年10月11日15時2分
2萬7,500元
C○○土地銀行帳戶
--
C○○成年人對少年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10月11日15時2分前某時

8
t○○(提告)
臉書暱稱「高芸芸」
110年10月15日16時48分前某時、不詳社團
顯示卡
110年10月15日16時48分
3,000元
C○○土地銀行帳戶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10月15日16時48分前某時

9
辰○○
臉書暱稱不詳
110年10月30日20時29分前某時、不詳社團
顯示卡
110年10月30日20時29分
3,000元
D○○帳戶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10月30日20時29分前某時

10
宇○○(提告)
臉書暱稱「SEN SEN」
110年11月7日11時12分前某時、PS5.PS4.XBOX.SWITCH二手遊戲光碟.主機.邊販賣區社團
PS5主機及遊戲光碟10片
110年11月7日11時12分
2萬1,000元
D○○帳戶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11月7日11時12分前某時

11
甲○○(提告)
臉書暱稱「SEN SEN」
110年11月9日18時56分前某時、switch二手交易社團
SWITCH遊戲機與卡片
110年11月9日18時57分
6,000元
D○○帳戶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11月9日18時56分前某時

12
黃○○(提告)
臉書暱稱「邱瑋堯」、LINE暱稱「HONG」
110年11月15日9時45分前某時、PS5主機遊戲周邊全台交易版社團
PS5主機及遊戲光碟
110年11月15日12時10分
1萬9,000元
D○○帳戶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11月15日9時45分

13
地○○(提告)
臉書暱稱「邱瑋堯」
110年11月17日10時6分前某時、
PS4.PS3 Wii
  X BOX
二手遊戲光碟.主機.周邊販賣區社團
PS5
110年11月17日11時56分
2萬1,750元
D○○帳戶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11月17日10時6分前某時

14
亥○○(提告)
臉書暱稱「高靖峰」
110年11月21日8時6分前某時、PS4.PS3 Wii X BOX二手遊戲光碟.主機.周邊販賣區社團
PS5主機
110年11月21日8時6分
1萬元
D○○帳戶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11月21日8時6分前某時

15
d○○(提告)
臉書暱稱「高靖峰」
110年11月21日8時32分前某時、電腦硬體買賣社團
顯示卡
110年11月21日8時32分
6,500元
D○○帳戶
1萬3,000元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11月21日8時32分前某時
110年11月26日16時14分
6,500元

16
Q○○(提告)
臉書暱稱「高靖峰」、LINE暱稱「HONG」
110年11月21日8時前某時、電腦硬體買賣社團
顯示卡
110年11月21日8時32分
2萬元
D○○帳戶
2萬元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11月21日8時14分前某時

17
乙○○(提告)
臉書暱稱「高芸芸」
110年11月21日21時40分、不詳社團
顯示卡
110年11月21日21時57分
1萬1,060元
D○○帳戶
1萬1,060元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11月21日21時57分前某時

18
x○○
臉書、LINE暱稱「HONG」
110年11月22日14時57分前某時、電腦硬體買賣社團
顯示卡
110年11月22日14時57分
500元
D○○帳戶
1萬5,000元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11月22日14時57分前某時
110年11月22日21時08分
1萬4,500元

19
z○○(提告)
臉書Markplace、暱稱「林凱威」
110年11月23日0時15分前某時、臉書Markplace
顯示卡
110年11月23日0時15分
1萬5,250元
D○○帳戶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11月23日0時15分前某時

20
U○(提告)
臉書暱稱「鄧翔佳」、LINE暱稱「HONG」
110年11月22日17時前某時、電腦硬體買賣社團
顯示卡
110年11月22日18時26分(起訴書誤載為27分)
7,500元
陳宇凡帳戶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11月24日14時49分(起訴書誤載為29分)
7,500元
D○○帳戶

110年11月22日18時27分前某時
110年12月1日16時4分
2,000元
林育興帳戶

21
楊○恩(95年生,真實姓名詳卷)(提告)
臉書Marketplace、暱稱「高芸芸」
110年10月18日15時27分前某時、臉書Marketplace
PS4遊戲主機
110年10月18日15時27分
3,000元
C○○街口帳號
5,500元
C○○成年人對少年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10月18日23時2分
1,000元
C○○街口帳號

110年10月18日15時27分前某時

110年10月27日18時3分
1,500元
IBON繳費條碼(第三段條碼000000000000000)

22
未○○(提告)
臉書暱稱「高芸芸」「高芸」、LINE暱稱「閎」
110年10月18日前某時、自行車-公路車二手全新買賣社團
公路車HASA CRX
110年10月20日22時29分
2萬元
陳映愷帳戶(購買伴伴陪玩鑽石)
2萬元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10月18日22時48分

23
u○○(提告)
臉書暱稱「高芸芸」、LINE暱稱「HONG」
110年11月12日16時38分前某時、PS4.PS3 Wii X BOX二手遊戲光碟.主機.周邊販賣區社團
PS5、無線控制器及6片遊戲光碟片
110年11月12日20時24分(起訴書誤載為32分)
2萬250元
薛松壹帳戶(購買遊戲點數)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11月12日16時38分前某時

24
宙○○(提告)
臉書暱稱「林凱威」、LINE暱稱「HONG(顯卡)」
110年11月22日20時許前某時、電腦硬體買賣社團
顯示卡
110年11月22日21時2分
1萬5,250元
茅宥晟帳戶(購買遊戲點數)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11月22日21時2分前某時

25
q○○(提告)
臉書暱稱「林凱威」
110年11月22日17時前某時、電腦硬體買賣社團
顯示卡
110年11月22日23時
5,000元
茅宥晟帳戶(購買遊戲點數)
2,000元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11月22日17時

26
k○○
臉書暱稱不詳
110年11月27日21時50分前某時、不詳社團
顯示卡
110年11月27日21時50分
1萬4,250元
茅宥晟帳戶(購買遊戲點數)
1萬4,250元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11月27日21時50分前某時

27
黃○霖(95年生,真實姓名詳卷)(提告)
臉書暱稱「莊宏斌」
110年12月15日22時33分前某時、販賣二手店、筆電、顯卡等社團
顯示卡
110年12月15日22時33分
1,000元
謝佩芮帳戶(購買遊戲點數)
1,000元
C○○成年人對少年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12月15日22時33分前某時

28
井俊凱(提告)
臉書暱稱「莊宏斌」
110年12月20日10時前某時、顯示卡買賣社團
顯示卡
110年12月20日17時
6,000元
謝佩芮帳戶(購買遊戲點數)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12月20日12時11分前某時

29
戊○○(提告)
臉書暱稱「莊宏斌」
110年12月23日0時前某時、不詳社團
顯示卡
110年12月23日1時37分
1萬4,000元
U○帳戶(C○○再請U○於同日1時38分領出後協助代為前往便利商店,依C○○指定之繳費代碼,繳費購買1萬4,000元之遊戲運彩點數)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12月23日1時38分前某時

30
O○○(提告)
臉書暱稱「蔡意恆」、LINE暱稱「HONG」
110年12月24日16時34分前某時、不詳社團
顯示卡
110年12月24日16時34分
2萬元
U○帳戶(C○○再請U○於同日17時12分、19時22分許領出2萬元、2萬元後,協助代為前往便利商店,依C○○指定之繳費代碼,繳費購買共4萬元之遊戲運彩點數)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12月24日19時16分
2萬元

110年12月24日16時34分前某時
110年12月27日19時29分(起訴書誤載為39分)
4萬元
X○○帳戶(C○○再請X○○於110年12月27日19時43分、111年1月1日22時領出後,協助前往便利商店,依C○○指定之繳費代碼,繳費購買4萬元、5萬元之遊戲運彩點數)

111年1月1日21時37分
5萬元

31
l○○(提告)
臉書暱稱「邱瑋堯」
110年12月25日6時33分前某時、不詳社團
顯示卡
110年12月25日12時49分
1萬3,000元
U○帳戶(C○○再請U○提供無卡提款權限,由C○○於同日12時56分於ATM提款1萬3,000元)
1萬3,000元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12月25日6時33分前某時

32
X○○(提告)
臉書暱稱「蔡意恆」、LINE暱稱「HONG」
110年9月24日13時30分前某時、不詳社團
顯示卡
110年9月24日14時25分
4,000元
C○○土地銀行帳戶
1萬8,000元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10月5日19時46分
3,000元

110年10月27日18時7分
3,000元
D○○帳戶

110年9月24日13時30分前某時
110年10月29日17時35分
2,000元

110年11月29日19時22分
3,000元
茅宥晟帳戶(購買遊戲點數)

110年12月1日16時42分
3,000元
陳建宏帳戶(購買遊戲點數)

33
巳○○(提告)
臉書暱稱「高翔宙」、LINE暱稱「HONG」
110年10月11日22時51分前某時、不詳社團
顯示卡
110年10月11日22時51分
1萬2,500元
C○○土地銀行帳戶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10月11日22時51分前某時
110年10月12日19時24分(起訴書誤載為51分)
2萬5,000元

110年10月13日21時33分(起訴書誤載為38分)
1萬2,000元

110年10月18日21時38分
1萬5,000元
D○○帳戶

110年10月26日22時40分
6,000元

34
o○○(提告)
臉書暱稱「蔡意恆」
110年9月16日18時7分前某時、電腦硬體買賣社團
顯示卡
110年9月16日18時7分
6,720元
C○○土地銀行帳戶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9月21日18時59分
7,000元

110年9月16日18時7分
110年9月23日18時30分
9,000元

110年9月23日18時49分
1萬1,000元

35
B○○(提告)
臉書暱稱「蔡意恆」
110年11月8日12時1分前某時、NINTENDO SWITCH二手交易區社團
SWITCH遊戲機
110年11月8日12時1分
6,250元
D○○帳戶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11月8日12時1分前某時

36
c○○(提告)
臉書暱稱「蔡意恆」、「SEN SEN」
110年11月8日14時59分前某時、NINTENDO SWITCH二手主機.遊戲社團
SWITCH遊戲機
110年11月8日14時59分
6,250元
D○○帳戶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11月8日14時59分

37
h○○(提告)
臉書暱稱「蔡意恆」、LINE暱稱「HONG」
110年9月初、電腦硬體買賣社團
顯示卡
110年9月17日22時57分
8,000元
C○○土地銀行帳戶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9月17日22時57分前某時
110年10月25日11時16分
2,000元
D○○帳戶

110年10月25日11時38分
4,000元

38
S○○(提告)
臉書暱稱「蔡意恆」、LINE暱稱「HONG」
110年9月16日22時56分前某時、、不詳社團
顯示卡
110年9月16日23時26分
6,000元
林益瑭帳戶(購買遊戲點數)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9月19日23時
9,000元

110年9月16日22時56分

110年10月02日13時35分(起訴書誤載為32分)
9,000元
C○○土地銀行帳戶

39
v○○(提告)
臉書暱稱「莊宏斌」(之後更名「鄭凱霖」)
110年12月18日14時51分前某時、不詳社團
PS5(含遊戲片6片、手把3個)
110年12月18日16時49分
8,000元
V○○帳戶(C○○再請V○○於110年12月18日19時5分許領出1萬2,000元後,協助於同日代為前往便利商店,依C○○指定之繳費代碼,繳費購買1萬2,000元之遊戲點數)
1萬2,000元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12月18日14時51分

110年12月18日17時30分
4000元

40
V○○(提告)
臉書暱稱「高芸芸」
110年11月19日19時20分前某時、Nintendo Switch二手交易區
SWITCH遊戲機
110年11月19日19時20分
6,000元
茅宥晟帳戶(購買遊戲點數)
6,000元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11月19日19時20分前某時

41
e○○(提告)
臉書暱稱「莊宏斌」、LINE暱稱「HONG」
110年12月15日23時14分前某時、電腦硬體買賣社團
顯示卡
110年12月15日23時14分
1萬2,060元
黃○霖帳戶(C○○再請黃○霖領出後協助於同日23時34分許,代為前往全家便利商店,依C○○指定之繳費代碼,繳費購買1萬2,000元之遊戲點數)
3,000元
C○○成年人利用少年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12月15日23時14分前某時

42
壬○○(提告)
臉書暱稱「鄭凱霖」、LINE暱稱「HONG」
110年12月20日12時47分前某時、不詳社團
顯示卡
110年12月20日12時47分
2萬7,000元
謝佩芮帳戶(購買伴伴陪玩鑽石)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12月20日12時47分前某時

43
n○○(提告)
臉書暱稱「高翔宙」、「莊凱翔」
111年1月26日16時49分前某時、電腦.PC零組件.筆電/二手/全新 拍賣社團
顯示卡
111年1月26日16時49分
1萬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蝦皮虛擬帳戶,蝦皮帳號賣家:朱惠玉) (購買運彩遊戲幣)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1月26日16時49分前某時
111年2月3日8時8分
1萬4,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蝦皮虛擬帳戶) (購買運彩遊戲幣)

44
申○○(未提告)
臉書暱稱「高翔宙」
111年1月27日11時45分前某時、臉書Marketplace
顯示卡
111年1月27日11時45分
1萬3,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蝦皮虛擬帳戶,蝦皮帳號賣家:朱惠玉) (購買運彩遊戲幣)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1月27日11時45分前某時

45
H○○(提告)
臉書暱稱「高翔宙」
111年2月14日8時51分前某時、不詳社團
PS4 PRO
111年2月14日8時51分
6,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蝦皮虛擬帳戶,蝦皮帳號賣家:陳秋吟) (購買運彩遊戲幣)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2月14日8時51分前某時

46
寅○○(提告)
臉書暱稱「Heng Cai」
111年2月16日10時24分前某時、臉書
Marketplace
PS4 PRO
111年2月16日10時24分
5,5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蝦皮虛擬帳戶,蝦皮帳號賣家:陳秋吟) (購買運彩遊戲幣)
3,000元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2月16日10時24分前某時

47
E○○(提告)
臉書暱稱「高翔宙」
111年2月22日14時、電腦硬體買賣社團
顯示卡
111年2月22日14時54分
1萬5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蝦皮虛擬帳戶) (購買運彩遊戲幣)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2月22日14時54分前某時
111年2月22日20時3分
1萬5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蝦皮虛擬帳戶) (購買運彩遊戲幣)

48
Y○○(提告)
臉書暱稱「蔡意恆」
111年2月23日15時9分前某時、NINTENDO SWITCH二手交易區社團
SWITCH
111年2月23日15時9分
5,5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蝦皮虛擬帳戶) (購買運彩遊戲幣)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2月23日15時9分前某時

49
M○○(提告)
臉書暱稱「高翔宙」
111年2月25日7時44分前某時、不詳社團
安博盒子九代機
111年2月25日7時44分
2,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蝦皮虛擬帳戶,蝦皮帳號賣家:朱鎮金) (購買運彩遊戲幣)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2月25日7時44分前某時

50
i○○(提告)
臉書暱稱「鄭凱霖」
111年3月3日12時27分前某日、不詳社團
PS4 
111年3月3日12時27分
4,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蝦皮虛擬帳戶,蝦皮帳號賣家:高才述) (購買運彩遊戲幣)
1,000元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3月3日12時27分前某日

51
黃○傑(94年生,真實姓名詳卷)(提告)
臉書暱稱「高翔宙」
111年3月5日7時40分前某時、二手IPHONE交易買賣團
AIRPODS PRO
111年3月5日8時38分
3,500元
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購買彩幣)
--
C○○成年人對少年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3月5日8時38分前某時

52
酉○○(提告)
臉書暱稱「蔡意恆」
111年4月12日13時23分前某時、GoPro全新@二手買賣社團
GOPRO
111年4月12日13時23分
7,000元
黃建文帳戶(購買彩幣)
7,000元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4月12日13時23分前某時

53
N○○
(提告)
臉書暱稱「劉光楷」
111年4月13日10時46分前某時、PS5買賣交流區社團
PS4 PRO
111年4月13日10時46分
6,500元
黃建文帳戶(購買彩幣)
2萬9,500元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4月13日10時46分前某時
111年4月13日13時55分
2萬2,500元

111年4月14日12時33分
5萬元

111年4月14日12時35分
2,000元

111年4月18日14時41分
2萬5,000元
陳世偉帳戶(購買伴伴陪玩鑽石)

111年4月21日10時47分
3萬4,000元

111年4月24日21時4分
3萬元

111年4月24日21時5分
3萬元

54
天○○(提告)
臉書暱稱「劉光楷」
111年5月1日16時26分前某時、PS5/PS4台灣交流討論區社團
PS4遊戲機及卡帶
111年5月1日16時49分
7,500
黃建文帳戶(購買彩幣)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5月1日16時26分前某時

55
丑○○(提告)
臉書暱稱「Cai Heng」
111年5月3日13時52分前某時、GoPro全新@二手買賣社團
GOPRO Hero7
111年5月3日13時52分
6,500元
陳世偉帳戶(購買伴伴陪玩鑽石)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5月3日13時52分前某時

56
y○○(提告)
臉書暱稱「Cai Heng」
111年5月8日17時42分前某時、NINTENDO SWITCH二手主機 遊戲周邊 買賣交易區(臺灣)社團
SWITCH主機及遊戲片
111年5月8日17時42分
6,200元
楊可欣帳戶(購買伴伴陪玩鑽石)
1,000元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5月8日17時42分前某時

57
J○○(提告)
臉書暱稱「Kao Xiang」
111年5月9日14時33分前某時、NINTENDO SWITCH二手交易區社團
SWITCH遊戲片
111年5月9日15時48分
6,500元
楊可欣帳戶(購買伴伴陪玩鑽石)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5月9日15時48分前某時

58
戌○○(提告)
臉書暱稱「鄭豪」
111年5月12日12時39分前某時、不詳社團
SWITCH主機及遊戲片
111年5月12日12時58分
4,200元
楊可欣帳戶(購買伴伴陪玩鑽石)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5月12日12時39分前某時
111年5月16日14時57分
5,000元
林柏安帳戶(購買伴伴陪玩鑽石)

111年5月16日22時15分(5月17日1時35分入帳)
4,000元

59
辛○○(未提告)
臉書暱稱「Kai Xing」
111年6月6日10時4分
樂高 梵谷星夜
111年6月6日10時4分
5,900元
翁翊暉土地銀行帳戶(購買伴伴陪玩鑽石)
5,900元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6月6日10時4分

60
r○○(提告)
臉書暱稱「高翔宙」
111年1月26日16時2分前某時、顯示卡專賣社團
顯示卡
111年1月26日16時2分
1萬2,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蝦皮虛擬帳戶) (購買運彩遊戲幣)
1,000元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1月26日16時2分前某時

61
R○○(提告)
臉書暱稱「葉松和」、LINE暱稱「HONG」
111年2月10日18時8分前某時、不詳社團
顯示卡
111年2月10日18時8分
1萬3,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蝦皮虛擬帳戶,蝦皮帳號賣家:張惠珠) (購買運彩遊戲幣)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2月10日18時8分前某時

62
s○○(提告)
臉書暱稱「Kai Xing」
111年5月7日18時58分前某時、不詳社團
PS4
111年5月7日18時58分
3,500元
楊可欣帳戶 (購買伴伴陪玩鑽石)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5月7日18時58分前某時

63
w○○(提告)
臉書暱稱「Heng Cai」
111年5月8日16時56分前某時、switch二手遊戲片社團
SWITCH遊戲片
111年5月8日16時56分
4,000元
楊可欣帳戶 (購買伴伴陪玩鑽石)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5月8日16時56分前某時
111年5月9日0時25分
6,000元

64
玄○○(提告)
臉書暱稱「Cai Heng」
111年5月16日15時、PS5.Switch.XBOX.PS4二手遊戲主機.軟體.周邊販賣區
SWITCH主機及遊戲片
111年5月16日16時53分
7,500元
林柏安帳戶(購買伴伴陪玩鑽石)
8,500元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5月16日15時10分
111年5月16日21時52分(起訴書誤載為22時50分)
4,500元

65
己○○(提告)
臉書暱稱「Kao Xiang」
111年5月18日18時17分前某時、ps4/ps5(台灣買賣交流)社團
PS4
111年5月18日18時17分
2,060元
林柏安帳戶(購買伴伴陪玩鑽石)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5月18日18時17分前某時

66
a○○(提告)
臉書暱稱「Kao Xiang」
111年5月22日23時21分、公仔社團
公仔
111年5月23日1時10分
1萬1,000元
余抒紜帳戶(購買伴伴陪玩鑽石)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5月23日1時10分前某時
111年5月23日18時41分
1萬元
沈啟仁帳戶(購買伴伴陪玩鑽石)

67
庚○○○(未提告)
臉書暱稱「Cai Heng」
111年6月1日16時46分前某時、不詳社團
PS4遊戲機
111年6月1日16時46分
6,700元
翁翊暉土地銀行帳戶(購買伴伴陪玩鑽石)
8,100元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6月1日16時46分前某時
111年6月1日18時8分
1,400元

68
g○○(提告)
臉書暱稱「Cai Heng」
111年6月4日12時12分、PS5/PS4遊戲基地-台灣PS系列交流、買賣討論社團
PS4 PRO及遊戲片
111年6月4日12時28分
9,000元
翁翊暉土地銀行帳戶(購買伴伴陪玩鑽石)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6月4日12時28分前某時

69
I○○(未提告)
臉書暱稱「Cai Heng」
111年6月4日22時16分前某時、LEGO樂高台灣買賣交易區社團
樂高
111年6月4日22時16分
3,000元
翁翊暉土地銀行帳戶(購買伴伴陪玩鑽石)
3,000元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6月4日22時16分前某時

70
被害人P○○(未提告)
臉書暱稱「Cai Heng」
111年6月4日23時17分前某時、不詳社團
樂高
111年6月4日23時17分
5,500元
翁翊暉土地銀行帳戶(購買伴伴陪玩鑽石)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6月4日23時17分前某時

71
b○○(提告)
臉書暱稱「Kai Xing」
111年6月5日14時54分前某時、樂高台灣交易社團
樂高
111年6月5日18時40分
5,900元
翁翊暉土地銀行帳戶(購買伴伴陪玩鑽石)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6月5日16時54分

72
丙○(提告)
臉書暱稱「Cai Heng」、LINE暱稱「HONG」
111年6月5日20時50分前某時、不詳社團
PS4、PS5主機、周邊配件與遊戲片
111年6月5日21時34分
10萬元
翁翊暉土地銀行帳戶(購買伴伴陪玩鑽石)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6月5日20時50分
111年6月5日21時53分
4萬9,500元

111年6月6日14時45分
1萬8,000元

111年6月7日12時25分
7萬元

73
p○○(提告)
臉書暱稱「Kai Xing」
111年6月6日17時34分前某時、LEGO樂高台灣買賣交易區
樂高
111年6月6日20時
5,900元
翁翊暉土地銀行帳戶(購買伴伴陪玩鑽石)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6月6日17時34分前某時

74
午○○(提告)
臉書暱稱「Cai Heng」
111年6月8日14時10分前某時、、LEGO樂高台灣買賣交易區
樂高
111年6月8日14時12分
5,500元
翁翊暉土地銀行帳戶(購買伴伴陪玩鑽石)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6月8日14時10分前某時

75
j○○(提告)
臉書暱稱「Cai Heng」
111年6月9日20時43分前某時、PS5.Switch.XBOX.PS4二手遊戲主機.軟體.周邊販賣區社團
PS4及遊戲片
111年6月9日20時43分
6,910元
翁翊暉連線銀行帳戶(購買伴伴陪玩鑽石)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6月9日20時43分前某時

76
L○○(提告)
臉書暱稱「Cai Heng」
111年6月9日20時5分、臉書Marketplace
樂高
111年6月9日22時10分
5,500元
翁翊暉連線銀行帳戶(購買伴伴陪玩鑽石)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6月9日20時5分

77
K○○(提告)
臉書暱稱「莊凱翔」
111年2月10日20時17分前某時、不詳社團
PS4 slim 500g 單手把
111年2月10日20時17分
6,5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蝦皮虛擬帳戶,蝦皮帳號賣家:陳秋吟) (購買運彩遊戲幣)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2月10日20時17分前某時
111年2月12日12時37分
7,5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蝦皮虛擬帳戶,蝦皮帳號賣家:陳秋吟) (購買運彩遊戲幣)

111年2月12日15時2分
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蝦皮虛擬帳戶,蝦皮帳號賣家:陳秋吟) (購買運彩遊戲幣)

111年2月12日18時34分
1萬3,5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蝦皮虛擬帳戶,蝦皮帳號賣家:張惠珠) (購買運彩遊戲幣)

78
卯○○(提告)
臉書暱稱不詳、LINE暱稱「HONG」
111年3月30日某時、不詳社團
PS4
111年3月31日18時6分
3,000元
陳世偉帳戶(購買伴伴陪玩鑽石)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3月31日17時46分

79
W○○(提告)
臉書暱稱「Kao Xiang」(起訴書誤載為「Kai Xing」)
111年5月18日17時7分前某時、PS5/PS4遊戲基地-台灣PS系列交流、買賣討論社團
PS4主機及遊戲片
111年5月18日17時7分
6,000元
林柏安帳戶(購買伴伴陪玩鑽石)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5月18日17時7分前某時
111年5月18日22時52分(5月19日1時47分入帳)
1,500元

80
f○○(提告)
臉書暱稱「Cai Heng」
111年5月19日19時23分前某時、臉書Marketplace
一番賞公仔
111年5月19日20時35分
4,000元
沈啟仁帳戶(購買伴伴陪玩鑽石)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5月19日19時23分前某時

81
G○○(提告)
臉書暱稱「Kao Xiang」
111年5月22日20時2分、不詳社團
公仔
111年5月22日21時41分
3,700元
沈啟仁帳戶(購買伴伴陪玩鑽石)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5月22日20時2分

82
癸○○(未提告)
臉書暱稱「Cai Heng」
111年6月3日17時前某時、臉書Marketplace
PS4
111年6月3日17時45分
5,000元
翁翊暉土地銀行帳戶(購買伴伴陪玩鑽石)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6月3日17時45分前某時

83
子○○(提告)
臉書暱稱「Cai Heng」
111年6月5日7時50分前某時、台灣樂高買賣專區社團
星空樂高
111年6月5日7時50分
5,500元
沈啟仁帳戶(購買伴伴陪玩鑽石)
--
C○○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6月5日7時50分前某時

總計犯罪所得:152萬9,460元
已返還被害人、告訴人總金額:24萬7,810元
尚未返還被害人、告訴人總金額:128萬1,650元

附表三:證據
編號
被害人
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1
告訴人F○○
告訴人F○○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775號卷第25-28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臉書列印資料、告訴人F○○與被告之對話記錄、通聯紀錄、宅急便顧客收執聯影本、被告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活存)
警775號卷第24、29-55頁;偵1058號卷第99頁;偵6597號卷第17、29頁
2
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宅急便顧客收執聯影本、被告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活存)
警775號卷第56-57頁;偵1058號卷第95、103頁;偵6597號卷第17、32頁
3
告訴人m○○
告訴人m○○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775號卷第59-6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m○○與被告之對話記錄、轉帳交易明細、宅急便顧客收執聯影本、被告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活存)
警775號卷第58、64-75頁;偵1058號卷第101頁;偵6597號卷第17、34頁
4
告訴人T○○
告訴人T○○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775號卷第77-78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m○○與被告之對話記錄、被告貼文資料、轉帳交易明細、宅急便顧客收執聯影本、被告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活存)
警775號卷第76、79-80頁;偵1058號卷第105頁;偵6597號卷第17、34頁
5
告訴人A○○
告訴人A○○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775號卷第82-84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A○○與被告之對話記錄、宅急便顧客收執聯影本、被告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活存)
警775號卷第81、85-88頁;偵1058號卷第97頁;偵6597號卷第17、34頁
6
告訴人Z○○
告訴人Z○○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775號卷第90-9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幣存款交易明細、被告貼文資料、告訴人Z○○與被告之對話記錄、被告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活存)
警775號卷第89、93-111頁;偵6597號卷第17、34頁
7
告訴人涂○宸
告訴人涂○宸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327號卷2-2卷第286-28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切結書、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宅急便顧客收執聯影本、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涂○宸與被告之對話記錄、被告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活存)
警775號卷第112、115-117頁;偵1058號卷第93頁;偵6327號卷第285、291-292、294-295、297-299頁;偵6597號卷第17、35頁
8
告訴人t○○
告訴人t○○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775號卷第120-122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告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活存)
警775號卷第119頁;偵6597號卷第17、36頁
9
辰○○
證人D○○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400號卷第13-14頁;偵1058號卷第117-12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證人D○○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宅急便顧客收執聯影本
警775號卷第123頁;他卷第59-60頁;偵1058號卷第111頁
10
告訴人宇○○
告訴人宇○○、證人D○○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775號卷第125-129頁;警400號卷第13-14頁;偵1058號卷第117-12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款交易明細、告訴人宇○○與被告之對話記錄、證人D○○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宅急便顧客收執聯影本
警775號卷第124、130-144頁;他卷第60頁;偵1058號卷第109頁
11
告訴人甲○○
告訴人甲○○、證人D○○於警詢時之證述
他卷第13-14頁;警400號卷第13-14頁;偵1058號卷第117-12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未登摺明細、告訴人甲○○與被告之對話記錄、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證人D○○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他卷第11-12、15-20、61頁

12
告訴人黃○○
告訴人黃○○、證人D○○於警詢時之證述
他卷第152-154頁;警400號卷第13-14頁;偵1058號卷第117-12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工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變格式表、告訴人黃○○與被告之對話記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被告貼文資料、證人D○○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775號卷第151、155-162頁;他卷第61頁
13
告訴人地○○
告訴人地○○、證人D○○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775號卷第164-165頁;警400號卷第13-14頁;偵1058號卷第117-12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款交易明細、告訴人地○○與被告之對話記錄、被告貼文資料、臉書社團、被告臉書資料之行動電話翻拍照片、宅急便顧客收執聯影本、證人D○○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775號卷第163、166-171頁;偵1058號卷第107頁;他卷第61頁
14
告訴人亥○○
告訴人亥○○、證人D○○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775號卷第173-175頁;警400號卷第13-14頁;偵1058號卷第117-12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亥○○與被告之對話記錄、被告貼文資料、臉書社團、被告臉書資料之行動電話翻拍照片、證人D○○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775號卷第172、177-183頁;他卷第61頁
15
告訴人d○○
告訴人d○○、證人D○○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775號卷第185-187頁;警400號卷第13-14頁;偵1058號卷第117-12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d○○與被告之對話記錄、臉書社團、被告臉書資料之行動電話翻拍照片、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證人D○○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775號卷第184、188-190頁;他卷第61-62頁
16
告訴人Q○○
告訴人Q○○、告訴人D○○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775號卷第192-194頁;警400號卷第13-14頁;偵1058號卷第117-12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告訴人Q○○與被告之對話記錄、證人D○○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775號卷第191、195-200頁;他卷第61頁
17
告訴人乙○○
告訴人乙○○、證人即告訴人乙○○友人劉臻、證人D○○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775號卷第202-206頁;警400號卷第13-14頁;偵1058號卷第117-12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證人D○○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775號卷第201、208頁、他卷第61頁
18
x○○
證人D○○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400號卷第13-14頁;偵1058號卷第117-12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證人D○○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775號卷第209頁;他卷第61頁
19
告訴人z○○
告訴人z○○、證人D○○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775號卷第211-213頁;警400號卷第13-14頁;偵1058號卷第117-12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z○○與被告之對話記錄、高雄綜活儲存款記錄、證人D○○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775號卷第210、214-215頁;他卷第61頁
20
告訴人U○
告訴人U○、證人D○○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775號卷第218-220頁;警400號卷第13-14頁;偵1058號卷第117-12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U○與被告之對話記錄、社團網頁、被告臉書、LINE頁面、告訴人U○所記載與被告交易記錄、證人D○○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陳宇凡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證人U○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林育興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775號卷第216、221-224、228-229頁;他卷第61頁;訴卷卷一第221-242、337-341頁
21
告訴人楊○恩
告訴人楊○恩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775號卷第231-23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銀行存摺影本、7-11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被告臉書資料、張貼文章、告訴人楊○恩與被告之對話記錄、社團網頁、繳費記錄等行動電話翻拍照片、宅急便顧客收執聯影本
警775號卷第230、236-243頁;偵1058號卷第113頁
22
告訴人未○○
告訴人未○○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775號卷第245-246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告貼文資料、告訴人未○○與被告之對話記錄、社團網頁、陳映愷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
警775號卷第244、247-253頁;訴卷卷一第195-210頁
23
告訴人u○○
告訴人u○○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400號卷第11-12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查詢、薛松壹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告訴人u○○與被告之對話記錄、被告之貼文資料、宅急便顧客收執聯影本
警400號卷第17-93頁;偵1058號卷第115頁
24
告訴人宙○○
告訴人宙○○於警詢時之證述
他卷第25-28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三元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告訴人宙○○與被告之對話記錄
他卷第23-24、29-36頁
25
告訴人q○○
告訴人q○○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775號卷第267-269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告訴人q○○與被告之對話記錄、被告臉書資料、社團網頁
警775號卷第266、270-273頁
26
k○○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警775號卷第274頁
27
告訴人黃○霖
告訴人黃○霖於警詢時之證述
他卷第38-41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新銀行交易明細、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告訴人黃○霖與被告之對話記錄、告訴人黃○霖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謝佩芮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他卷第37、43-55頁;警003號卷第425-431頁
28
告訴人井俊凱
告訴人井俊凱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775號卷第290-292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款帳戶查詢、通聯記錄、告訴人井俊凱與被告之對話記錄、告訴人井俊凱與其他受害網友之對話記錄、謝佩芮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775號卷第289、294-300頁;警003號卷第428-430頁
29
告訴人戊○○
告訴人戊○○、U○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775號卷第218-220、321-32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戊○○與被告之對話記錄、被告臉書資料、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證人U○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775號卷第320、325-329頁;訴卷卷一第241-252頁
30
告訴人O○○
告訴人O○○、U○、X○○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775號卷第218-220、331-332、349-353頁
7-11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全家繳費明細、告訴人U○所記載與被告交易記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往來明細、OK.MART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告訴人X○○查詢12個月交易/彙總登摺明細、告訴人X○○與被告之對話記錄、被告LINE資料、宅配通代收點收執聯影本、證人U○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證人X○○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775號卷第225-226、228-229、330、333-336、354-356、357-362頁;偵1058號卷第49頁;訴卷卷一第241-252、327-331頁
31
告訴人l○○
告訴人l○○、U○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775號卷第218-220、338-340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l○○與被告之對話記錄、被告貼文資料、往來明細、通聯記錄
警775號卷第337、341-347頁
32
告訴人X○○
告訴人X○○、證人D○○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775號卷第349-353頁;警400號卷第13-14頁;偵1058號卷第117-12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X○○查詢12個月交易/彙總登摺明細、告訴人X○○與被告之對話記錄、被告LINE資料、證人D○○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陳建宏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證人X○○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775號卷第348、355-362頁;他卷第59頁;訴卷卷一第317-323、327-331頁
33
告訴人巳○○
告訴人巳○○、證人D○○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775號卷第364-365頁;警400號卷第13-14頁;偵1058號卷第117-12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摺影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對帳單交易明細、被告提供之身分證影本、被告之臉書資料、告訴人巳○○與被告之對話記錄、證人D○○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宅急便顧客收執聯影本
警775號卷第363、366-375頁;他卷第59頁;偵1058號卷第79頁
34
告訴人o○○
告訴人o○○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775號卷第377-378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o○○與被告之對話記錄
警775號卷第376、379-381頁
35
告訴人B○○
告訴人B○○、證人D○○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775號卷第383-385頁;警400號卷第13-14頁;偵1058號卷第117-12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遭詐騙之交易記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告訴人B○○與被告之對話記錄、被告之臉書資料、證人D○○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775號卷第382、387-390頁;他卷第60頁
36
告訴人c○○
告訴人c○○、證人D○○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775號卷第392-394頁;警400號卷第13-14頁;偵1058號卷第117-12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切結書、告訴人c○○與被告之對話記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證人D○○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775號卷第391、395-400頁;他卷第60頁
37
告訴人h○○
告訴人h○○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775號卷第402-404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社團網頁資料、被告臉書資料、告訴人h○○與被告之對話記錄、帳戶明細、提款卡影本、證人D○○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775號卷第401、406-410頁;他卷第59頁
38
告訴人S○○
告訴人S○○、證人D○○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偵6597號卷第7-10頁;警400號卷第13-14頁;偵1058號卷第117-125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處)理案件進行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灣土地銀行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活存)、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詐騙過程、告訴人S○○與被告之對話記錄、被告提出之身分證翻拍照片、網路匯款紀錄、宅急便顧客收執聯影本、林益瑭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6597號卷第11、32-33、43-49、53-61、67-85頁;偵1058號卷第59、87-89頁;訴卷卷一第289-313頁。
39
告訴人v○○
告訴人v○○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告訴人V○○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681號卷第25-27、53-54頁;警775號卷第428-434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進行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被告臉書貼文、被告提出之身分證翻拍照片、案發重點整理、告訴人v○○與被告之對話記錄、7-11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告訴人V○○與被告之對話記錄、宅急便顧客收執聯影本、告訴人V○○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3681號卷第29、31-41、57-89頁;警775號卷第435-487頁;偵1058號卷第61、75頁;訴卷卷一第211-216頁
40
告訴人V○○
告訴人V○○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775號卷第428-434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告貼文資料、告訴人V○○與被告之對話記錄、帳戶明細、提款卡影本、宅急便顧客收執聯影本、告訴人V○○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775號卷第427、436-487頁;偵1058號卷第71、77頁;訴卷第211-216頁
41
告訴人e○○
告訴人e○○、黃○霖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003號卷第30-31頁;他卷第38-4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e○○與被告之對話記錄、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戶明細、提款卡影本、社團網頁、全家繳費單、告訴人黃○霖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告訴人黃○霖與被告之對話記錄、告訴人黃○霖郵局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警003號卷第29、32-50、425-427頁;他卷第47、49-55頁
42
告訴人壬○○
告訴人壬○○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003號卷第52-5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謝佩芮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告訴人壬○○與被告之對話記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003號卷第51、55-58、428-430頁;偵6327號卷第215-218頁;訴卷卷一第171-174頁
43
告訴人n○○
告訴人n○○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003號卷第60-6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匯款紀錄、告訴人n○○與被告之對話記錄、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6月14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614026S號函及所附虛擬帳號對應交易資訊相關資料、111年7月21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721104S號函及所附虛擬帳號對應交易資訊相關資料
警003號卷第59、62-63、547-548頁;111年度偵字第3411號卷,下稱偵3411號卷,第47-48頁
44
被害人申○○
被害人申○○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003號卷第65-68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申○○與被告之對話記錄、被告貼文資料、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3月15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315147S號函及所附虛擬帳號對應交易資訊相關資料
警003號卷第64、69-74、545-546頁
45
告訴人H○○
告訴人H○○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003號卷第76-79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告訴人H○○與被告之對話記錄、被告臉書個人資料、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6月14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614026S號函及所附虛擬帳號對應交易資訊相關資料
警003號卷第75、80-84、547-548頁
46
告訴人寅○○
告訴人寅○○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003號卷第86-8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寅○○與被告之對話記錄、交易明細、被告臉書個人資料、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6月14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614026S號函及所附虛擬帳號對應交易資訊相關資料
警003號卷第85、88-89、547-548頁
47
告訴人E○○
告訴人E○○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003號卷第91-94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E○○與被告之對話記錄、交易明細、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3月15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315147S號函及所附虛擬帳號對應交易資訊相關資料
警003號卷第90-100、545-546頁
48
告訴人Y○○
告訴人Y○○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003號卷第102-10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Y○○與被告之對話記錄、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3月15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315147S號函及所附虛擬帳號對應交易資訊相關資料
警003號卷第101、104-107、545-546頁
49
告訴人M○○
告訴人M○○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003號卷第110-11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M○○與被告之對話記錄、被告貼文資料、往來明細、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6月14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614026S號函及所附虛擬帳號對應交易資訊相關資料
警003號卷第109、112-116、547-548頁
50
告訴人i○○
告訴人i○○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003號卷第118-119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i○○與被告之對話記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6月14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614026S號函及所附虛擬帳號對應交易資訊相關資料
警003號卷第117、120-127、547-548頁
51
告訴人黃○傑
告訴人黃○傑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003號卷第129-130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003號卷第128頁
52
告訴人酉○○
告訴人酉○○、證人黃建文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003號卷第132-134頁;偵6327號卷2-2第79-84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酉○○與被告之對話記錄、被告網頁資料、網路銀行交易明細、黃建文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003號卷第131、136-139、431、433頁
53
告訴人N○○
告訴人N○○、證人黃建文、陳世偉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003號卷第141-144頁;偵6327號卷第11-13頁;偵6327號卷2-2第79-84、101-10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交易明細、一般包裹查詢、被告傳送之寄貨資料、社團網頁、黃建文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陳世偉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003號卷第140、145-151、431、434-437、453、459、463、467頁
54
告訴人天○○
告訴人天○○、證人黃建文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003號卷第153-155頁;偵6327號卷2-2第79-84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交易明細、告訴人天○○與被告之對話記錄、被告貼文資料、黃建文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003號卷第152、156-158、31、451頁
55
告訴人丑○○
告訴人丑○○、證人陳世偉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003號卷第160-162頁;偵6327號卷2-2第101-10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交易明細、告訴人丑○○與被告之對話記錄、被告貼文資料、臉書資料、陳世偉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003號卷第159、163-166、453、475頁
56
告訴人y○○
告訴人y○○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003號卷第168-170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交易明細、告訴人y○○與被告之對話記錄、被告貼文資料、臉書資料、楊可欣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003號卷第167、171-177、479、487頁
57
告訴人J○○
告訴人J○○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003號卷第179-180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交易明細、告訴人J○○與被告之對話記錄、被告貼文資料、通聯記錄、楊可欣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003號卷第178、181-185、479、488頁
58
告訴人戌○○
告訴人戌○○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003號卷第187-188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交易明細、告訴人戌○○與被告之對話記錄、7-11貨態查詢系統、楊可欣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林柏安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003號卷第186、189-205、479、492、500-502頁
59
被害人辛○○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翁翊暉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害人辛○○與被告之對話紀錄、被告臉書資料、貼文資料
警003號卷第206、523、527頁;偵6327號卷2-2第111-117頁
60
告訴人r○○
告訴人r○○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003號卷第209-21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交易明細、告訴人r○○與被告之對話記錄、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7月21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721104S號函及所附虛擬帳號對應交易資訊相關資料
警003號卷第208、212-217頁;偵3411號卷第67-68頁
61
告訴人R○○
告訴人R○○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003號卷第219-22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交易明細、告訴人R○○與被告之對話記錄、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7月21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721104S號函及所附虛擬帳號對應交易資訊相關資料
警003號卷第218、222-227頁;偵3411號卷第67-68頁
62
告訴人s○○
告訴人s○○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411號卷第51-52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s○○與被告之對話紀錄、楊可欣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3411號卷第53-57、61-65;警003號卷479、484頁
63
告訴人w○○
告訴人w○○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003號卷第232-234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告訴人w○○與被告之對話記錄、楊可欣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003號卷第231、235-236、479、487-488頁
64
告訴人玄○○
告訴人玄○○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003號卷第238-242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玄○○與被告之對話記錄、被告貼文資料、被告退款明細、林柏安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003號卷第237、244-261、500、502頁
65
告訴人己○○
告訴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003號卷第263-264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交易明細、告訴人己○○與被告之對話記錄、林柏安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003號卷第262、265-270、500、505頁
66
告訴人a○○
告訴人a○○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003號卷第272-274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余抒紜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沈啟仁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003號卷第271、507-508、531、542頁
67
被害人庚○○○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翁翊暉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003號卷第275、523、526頁
68
告訴人g○○
告訴人g○○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003號卷第277-279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交易明細、告訴人g○○與被告之對話記錄、社團頁面、被告貼文資料、個人資料、翁翊暉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003號卷第276、280-281、523、527頁
69
被害人I○○
被害人I○○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003號卷第284-28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I○○與被告之對話記錄、被告貼文資料、個人資料、通聯記錄、交易明細、翁翊暉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003號卷第283、286-290、523、527頁
70
被害人P○○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P○○與被告之對話記錄及交易明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員警工作紀錄簿、翁翊暉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003號卷第291-295、523、527頁
71
告訴人b○○
告訴人b○○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003號卷第297-298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聯記錄、告訴人b○○與被告之對話記錄、交易明細、翁翊暉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003號卷第296、299-302、523、527頁
72
告訴人丙○
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003號卷第304-30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丙○與被告之對話記錄、交易明細、翁翊暉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003號卷第303、306-314、523、527-528頁
73
告訴人p○○
告訴人p○○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003號卷第316-31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被告臉書個人資料、貼文資料、告訴人p○○與被告之對話記錄、存摺照片、翁翊暉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003號卷第315、318-325、523、528頁
74
告訴人午○○
告訴人午○○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003號卷第327-328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翁翊暉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003號卷第326、523、528頁
75
告訴人j○○
告訴人j○○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003號卷第330-33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翁翊暉連線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003號卷第329、511-512頁
76
告訴人L○○
告訴人L○○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003號卷第333-334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交易明細、告訴人L○○與被告之對話記錄、翁翊暉連線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003號卷第332、335-338、511-512頁
77
告訴人K○○
告訴人K○○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003號卷第340-342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K○○與被告之對話記錄、交易明細、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7月21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721104S號函及所附虛擬帳號對應交易資訊相關資料
警003號卷第339、343-349頁;偵3411號卷第67-68頁
78
告訴人卯○○
告訴人卯○○、證人陳世偉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003號卷第351-353頁;偵6327號卷2-2第101-10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交易明細、告人卯○○與被告之對話記錄、通聯記錄、交易明細、陳世偉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003號卷第350、354-367、453-454頁
79
告訴人W○○
告訴人W○○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003號卷第369-372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被告貼文資料、臉書個人資料、告訴人W○○與被告之對話記錄、林柏安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003號卷第368、373-378、500、505頁
80
告訴人f○○
告訴人f○○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003號卷第380-38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被告臉書個人資料、告訴人f○○與被告之對話記錄、沈啟仁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003號卷第379、382-388、531、541頁
81
告訴人G○○
告訴人G○○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003號卷第390-392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G○○與被告之對話記錄、交易明細、被告臉書個人資料、沈啟仁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003號卷第389、393-402、531、542頁
82
被害人癸○○
被害人癸○○、證人即告訴人癸○○之妻湯惠萍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003號卷第404-408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影本、被害人癸○○與被告之對話記錄、被告臉書個人資料、交易明細、翁翊暉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003號卷第403、409-413、523、527頁
83
告訴人子○○
告訴人子○○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003號卷第415-416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告臉書個人資料、告訴人子○○與被告之對話記錄、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沈啟仁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003號卷第414、417-424、531、54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