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162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大發興環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毓琦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8號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營偵字第1881號、110年度偵字第6691、13958號、110年度營偵字第20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大發興環保有限公司部分撤銷。
大發興環保有限公司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大發興環保有限公司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原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第二審上訴,於111年12月15日繫屬於本院。惟被告大發興環保有限公司於112年6月8日業經臺南市政府以府經商字第11200060670號函廢止登記,有臺南市政府上開函及113年4月25日府經商字第11300350190號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13、317、319頁),原審未及審酌,自有未合,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大發興環保有限公司部分予以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陳顯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